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规定,对于研发人员未满183天的情况,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可以将其作为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 研究和开发项目是连续进行的,并且该人员在后续会计期间内仍然从事同一项目中的工作;
2. 该人员被雇佣或委托以完成特定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是否应当将这些支出纳入研发费用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说,这些支出是否与公司正在进行的具体研究和开发项目相关联等。此外,在核算过程中也需要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