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建议性的跨校评聘规定:
1. 教师交流与合作:广东省内高校教师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跨校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这种交流和合作应遵循双方学校的相关规定,包括教学安排、科研项目合作等。
2. 科研人员交流与合作:广东省内高校科研人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跨校科研项目、实验室共建、学术研讨会等活动。这种交流和合作应遵循双方学校的相关规定,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经费分配等。
3. 管理人员交流与合作:广东省内高校管理人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跨校管理培训、工作研讨会等活动。这种交流和合作应遵循双方学校的相关规定,包括培训安排、工作职责等。
4. 人员流动与评聘:广东省内高校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相互协商引进和选拔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这种流动和评聘应遵循双方学校的相关规定,包括人才引进政策、薪酬待遇等。
5. 政策支持:广东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支持跨校交流与合作,提供政策指导、资金支持等。同时,鼓励高校之间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