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触。在地方性法规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审查并批准后,地方性法规方可在相应行政区域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