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煤矿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重点监管与全面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类煤矿实施综合监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