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有建筑面积54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权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2、本市有建筑面积54平方米以下的所有权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2年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3、在本市有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5年的人员(宜兴市为均满3年),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4、高校毕业生、中高级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5、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二、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