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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事实认定最新规定
时间:2025-04-14 13:56:54
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就算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若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上存在买卖关系。

二、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如何举证

司法实践中,在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这些凭证上应有对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凭证的效力;

2、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是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

4、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如果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若干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官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诚然,书面买卖合同不是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有利于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条款、价金条款、履约条款、质量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越完善,越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对履约过程中违约情形的追责,从而有效降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证据缺失而导致败诉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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