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中心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管理,各单位的财务自主权、资金使用权不变,中心设独立的银行结算柜组。
二、结算中心主任负责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
三、纳入中心管理的单位设报账员一名,取消单位原有账户,统一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同时将所有资金全部转入结算中心账户。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结算中心管理规定执行,在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支取现金等业务。
五、各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各项财务业务时,必须出示报账员本人委任证方可办理。
六、各单位除发放工资外,业务报销时间由结算中心统一安排。
七、各单位在办理转账、现金业务时,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无故延压各单位款项或推迟办理各项结算手续时间。
八、结算中心每月月底为各单位提供财务资料1份,各单位核对无误后,于次月7日内送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