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494条规定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委托,不得在其他业主、其他不动产管理人及其物业服务人员中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利用业主共有部位、业主专有部位和小区名称、建筑名称等标志擅自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其他物品,不得过问或干预业主自行招聘、雇佣的物业服务人员。
简单来说,这条规定是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宣传推销、广告宣传、业主招聘等方面的行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向其他人宣传推销,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共有部位、业主专有部位、小区名称等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同时也不得过问或干预业主自行招聘的物业服务人员。这样的规定能有效保护其他业主及物业服务人员的利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