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三级残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
1. 四肢或双下肢全部丧失功能,或者上肢和下肢部位或功能丧失至少是三个。
2. 双下肢功能障碍和双上肢功能障碍中有一个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a) 行走困难或距离较短的行走需要依靠工具或者他人协助;
b) 上下一段标准正常台阶需要借助扶栏或其他辅助工具才能完成;
c) 从后背高处持物落地需要借助辅助工具或者他人协助。
3. 轻度听力、智力、言语、视觉、精神方面的残疾,同时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a) 对使用助听器或者助视器有明显需要;
b) 需要其他人协助沟通或者照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残疾级别及认定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以上是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三级残疾的定义,但在实际认定中,还需根据具体的评估和认定机构的要求来确认残疾级别。如有需要,您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