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份参保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根据现行政策,已经不再允许个人一次性补缴社保了。自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全面实施后,各地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1。
然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社保补缴。在特殊情况下,如单位应缴未缴社保的补缴,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还是可以补缴社保的。例如,如果参保人首次参保时间在2011年7月份之前,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参保不足15年后,需要继续缴费5年,才允许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社保,直到补满15年12。
但是,对于2011年9月份首次参保的情况,由于已经超过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的时间(2011年7月1日),因此不能认定为2011年7月前参保,因此不能一次性补缴3。即使可以继续往后缴费至满15年,也需要逐年缴费,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