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若2/3以上群众要求分到户的,可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2.对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如果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明确经营管护的责任,完善收益分配、使用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