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江门主城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会城街道)禁止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02
江门主城区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03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需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