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社保局的医疗费用的报销职责划归新设立的医保局承担,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
二是将社会保险费用征收职责划归税务局承担,税务局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
三是将其他社会保险的发放予以保留,将社保局的行政职能划归人社局进行管理,改为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更名为社保服务中心。
1、将社保局的医疗保险的报销划归医保局后,将原社保局承担医疗保险报销的编制划归医保局,由于医保局是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原社保局承担医疗保险报销的人员是参公事业单位,将承担医疗保险的人员划到医保局后仍然按参公人员进行管理,同样享受公务用车补贴和职务与职级并行等参公人员应该享受的待遇。
2、将社会保险费用征收职责划归税务局后,由于税务局是行政单位,又属于省直管单位,因此只划职责不划编制和人员,原承担社会保险缴费征收的人员仍然保留在社保服务中心,仍然按参公人员进行管理。
3、将社保局的行政职能划归人社局后,由于人社局是行政单位,也是只划职能不划编制,其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仍然保留在社保服务中心,按参公人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