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为85%,年满50岁增加2%,年满60岁增加4%,年满70岁增加6%,年满80岁增加8%,同理递增,不超过100%。
2.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50%;高档次缴费: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