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交房情况下,业主无须承担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此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这其中包括:未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等具体情形
3: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以拒交或主张退回。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的各项审批文件,对于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或者随意扩大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时,业主可以一次为由拒交物业费,对于已经违规收取的费用,也可以主张要求退回。
4: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免除责任”或“加重业主责任”的情形,业主可以拒交或主张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