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